支持“僵尸企业”按照破产企业退出对风险防控和经济健康发展将起到哪些作用?最高法民二庭庭长贺小荣曾表示,这些企业往往债务缠身、经营乏力,甚至还有连环担保、相互担保等债务,如果不及时有效清理,极易形成行业性、区域性金融危机。尽早使“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可以整体了结企业债务链条,一揽子解决由此形成的债务困局,消弭风险传导、防范系统性危机。
最近,天津市武清区文化局副局长张有德先生发表了以我为主人公的严重失实的两篇文章。一篇于2006年8月21日刊发于《中国民航报》(编者注:原网页链接失效),另一篇于2006年9月16日刊发在《天津日报》(编者注:原网页链接失效)。张有德先生发表这两篇文章前后没有与我进行任何联系。张文中几乎所有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下面我只挑选一小部分内容做一说明。
《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成立以来结案1.3万余件》国际在线专稿:据俄罗斯纽带新闻网1月9日援引英国媒体报道,西班牙一男子在被医生确认死亡后,又奇迹般地“死而复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