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14年间,王克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闫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股权转让提供帮助。2014年下半年,王克勤将一张写有被告人张绍霞名字和银行账号的纸条交给闫某,2014年10月24日、2014年11月4日,闫某通过他人向该账号先后两次汇款,共计人民币400万元。张绍霞明知上述钱款系王克勤的非法收入,将该钱款用于归还家庭借款。
吕梁市中院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交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43482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国企公司制改革年内完成 董事会不当“花瓶”》吴谦:中央军委决定授予武警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是为了更好地激励武警部队官兵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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